450立方米石材用于修堰塘

 
樓主   帖子創建時間:  2022-11-03 18:31 回復:0 關注量:18

 “星光村已著手搬運石材用于村堰塘維修,待石材搬空后,這里的土地就會恢復原狀。”10月21日,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檢察院檢察官李官霖對一起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跟蹤監督時了解到。


  2021年9月15日至9月25日期間,范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德陽市羅江區某村開采礦產資源450.52立方米。同年10月,羅江區自然資源局發現該違法行為,對范某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非法開采的礦產資源并責令其恢復土地原狀。范某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既未在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未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今年9月,羅江區檢察院在常態化開展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時,發現該案已過行政機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遂著手開展相關調查核實工作。


  辦案檢察官調查發現,因原先作為處置罰沒財產依據的《德陽市砂石資源開采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已失效,導致對該案罰沒的礦產資源進行處置的直接依據缺失,而罰沒的礦產資源難以處置,又導致范某無法完成土地恢復。


  檢察官隨后走訪了區自然資源局、區財政局,并實地查看案涉礦產資源情況。“案涉礦產資源雖具有經濟價值,但采用拍賣方式處置需支付鑒定費用、評估費用、拍賣費用等,相關費用支出將導致變賣成本大于收入。”李官霖說,如何妥善處置這些礦產資源,既保證行政機關執法的權威性又兼顧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成了一道難題。


  “前面那個堰塘多年沒修了,把這些石頭弄去修堰塘嘛。”實地調查中,一位村民隨口說的一句話,拓寬了檢察官的辦案思路。


  檢察官仔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發現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執法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物品處置作出了規定。“罰沒的物品難以變賣或者變賣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執法機關應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贈送有關公益單位用于公益事業……”有了法律依據,案件出現轉機。


  近日,星光村提出轉贈罰沒的礦產資源用于村堰塘護坡維修的請求,羅江區自然資源局、區財政局經充分論證后,于10月20日同意該請求。


  為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羅江區檢察院主動邀請區自然資源局、星光村村民代表對該案進行公開聽證。聽證會上,檢察官進行了充分的釋法說理,聽證員組織相關方就檢察機關提出的擬處理意見展開了充分討論,最后各方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處理意見。在充分發表意見后,范某同意為星光村村委會搬運石材提供幫助。


  記者了解到,10月21日,星光村已著手搬運石材用于村堰塘維修,被破壞的土地將很快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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